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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商初字第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青岛蓝盾宏大运输有限公司与孙建高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蓝盾宏大运输有限公司,孙建高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商初字第823号原告青岛蓝盾宏大运输有限公司。负责人李茂山,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孙建高。原告青岛蓝盾宏大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建高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蓝盾宏大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孙建高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云林人民陪审员  刘思君人民陪审员  姜维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少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