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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民二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益西、拥卓玛、次仁、次增诉定志龙、顾升贵、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林芝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民二初字第78号原告益西,男,1977年8月出生,珞巴族,户籍地西藏自治区米林县,务农,现住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原告拥卓玛,女,2002年12月出生,户籍地西藏自治区米林县,系原告益西之女,学生,现住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原告次仁,男,1976年5月出生,珞巴族,户籍地西藏自治区米林县,务农,现住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原告次增,女,1980年4月出生,珞巴族,户籍地西藏自治区米林县,务农,现住西藏自治区林芝市。被告定志龙,男,1973年9月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赤壁市,职业不详,现住湖北省赤壁市。被告顾升贵,男,1978年11月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赤壁市,职业不详,现住湖北省赤壁市。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林芝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西藏林芝市巴宜区和谐路电信大楼一楼。负责人李剑霏,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益西、拥卓玛、次仁、次增诉被告定志龙、顾升贵、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林芝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益西、拥卓玛、次仁、次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92.40元,予以免收。审判长 宋 筱 芳审判员 陈  越审判员 杨  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次仁穷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