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尖法执字第1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XXXX双鸭山分行申请执行周XX信用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X双鸭山分行,周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尖法执字第109-3号申请执行人XXXX双鸭山分行。法定代表人王XX,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周XX,身份证号23050********,男,汉族,系双鸭山XXXX职工,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XX。本院在执行XXXX双鸭山分行申请执行周XX信用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此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尖商初字第6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鸿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