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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许立二民终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宋忠波因诉刘要端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立二民终字第127号上诉人(起诉人)宋忠波,男。上诉人宋忠波因诉刘要端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鄢陵县人民法院(2015)鄢民初字第6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宋忠波上诉称,上诉人起诉的是房产权属确认之诉,没有法律规定应由有关部门处理。因此鄢陵县人民法院以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为由,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定该案由襄城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人起诉请求为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之规定,在相关法律法规无限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解决。一审法院以上诉人诉请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为由,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鄢陵县人民法院(2015)鄢民初字第696号民事裁定;二、指令鄢陵县人民法院对本案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学海审 判 员  朱耀宇代理审判员  徐瑞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姚永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