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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执字第1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郑青峰、王瑞敏、张留生、刘国选、郑州金玉丰磨料磨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青峰,王瑞敏,张留生,刘国选,郑州金玉丰磨料磨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密执字第1390号申请执行人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斌祥,理事长。被执行人郑青峰,男,汉族。被执行人王瑞敏,女,汉族。被执行人张留生,男,汉族。被执行人刘国选,男,汉族。被执行人郑州金玉丰磨料磨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楚永峰,该公司经理。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郑青峰、王瑞敏、张留生、刘国选、郑州金玉丰磨料磨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6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青峰、王瑞敏、张留生、刘国选、郑州金玉丰磨料磨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军审 判 员  胡新朝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书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