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谢民一初字第009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汤本苏、黄荣秀与被告淮南市三和镇大郢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本苏,黄荣秀,淮南市三和镇大郢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谢民一初字第00994-1号原告:汤本苏,男,1963年3月17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农民。原告:黄荣秀,女,1963年11月20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农民。上述两位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吴晓荣,淮南市田家庵区曹庵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淮南市三和镇大郢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三和镇大郢村。法定代表人:汤本龙,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汤本苏、黄荣秀诉被告淮南市三和镇大郢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旭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认为:由于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丁 婕代理审判员 朱旭瑞人民陪审员 徐道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大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