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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执字第00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安徽万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房安珉、薛小忠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万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安珉,薛小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073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万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法定代表人王义,总经理被执行人房安珉,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被执行人薛小忠,男,198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六裕民一初字第004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薛小忠、张惠芳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江苏省武进市湖塘镇武宜中路天豪大厦2幢29E室(证号:01075367、01075367-1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伦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傅绪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