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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02黄宏炳与湖南省科罗纳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宏炳,湖南省科罗纳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279号原告黄宏炳,住址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委托代理人肖林安,湖南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省科罗纳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128号。法定代表人许杰。委托代理人黄律,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宏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700元(原告已缴纳),按规定收取3350元(应退回原告3350元),由原告黄宏炳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智钊(代)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