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二初字第00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中方、孙俊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中方,孙俊臣,孙新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二初字第00220号原告: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497607,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前进西路66号。法定代表人:王运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韦广,该公司鲖城支行行长。被告:孙中方,男,1955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孙俊臣,男,197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孙新堂,男,196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受理的原告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中方、孙俊臣、孙新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需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中方、孙俊臣、孙新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田明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