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民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黄秀温与黄尊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保字第47号申请人黄秀温,女,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被申请人黄尊平,男,1963年8月2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黄秀温与被申请人黄尊平及黄千英、林元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黄秀温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黄尊平名下位于罗源县凤山镇金福花园5座702室的房产,并提供黄秀温和邱清宜名下的位于罗源县凤山镇凤凰城12#楼801室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黄秀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黄尊平名下位于罗源县凤山镇金福花园5#楼702单元的房产;二、查封黄秀温和邱清宜名下位于罗源县凤山镇凤凰城12#楼801单元的房产;上述房产所有人在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变卖、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房产所有权。本案诉讼保全费1540元,由申请人黄秀温垫付,败诉方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余安审判员王美贞人民陪审员苏文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郑章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