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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12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邱艳1235-3号扣工资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艳,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1235-3号申请人邱艳,女,1982年7月3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锦都华庭**栋*单元***室,公民身份证号码1528271982********。被执行人张伟,男,198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峻峰华庭观天下***层*号,公民身份证号152823198112150556.2015年6月10日本院作出了(2015)临执字第1235-2号执行裁定书邱艳申请执行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内容为:“对被执行人张伟在磴口县政法委的工资每月留足500元生活费后全部予以扣留,扣留至38412元。”裁定书送达后,被执行人张伟向本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经审查,本院在扣留被执行人工资时未考量其子女的生活费用,故保留生活费用的数额应予变更。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了(2015)临执异字第84号民事裁定书,内容为:“一、变更(2015)临法执字第1235-2号执行裁定书的内容为每月留足1000元生活费后全部予以扣留,扣留至38412元;二、驳回异议人张伟要求撤销对其住房公积金冻结的异议申请。”现根据已生效的(2015)临执异字第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2015)临法执字第1235-2号执行裁定书的内容为每月留足1000元生活费后全部予以扣留,扣留至3841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永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 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