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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执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黄某杰与覃某、黄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杰,覃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执字第338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杰。被执行人覃某。被执行人黄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某杰与被执行人覃某、黄某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黄某于2015年7月20日被告黄某文正在上诉,(2014)右民一初字第1434号民事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黄某杰在案件执行阶段发现被告黄某文正在二审法院提出上诉,申请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为由申请撤销案件的执行,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黄某杰撤销执行申请,(2015)右执字第33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世健审判员  刘桂龙审判员  黄平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平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