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昆刑二初字第0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陶秋芳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秋芳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昆刑二初字第035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陶秋芳,无业。2013年7月19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辩护人黄国华,江苏同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2014〕3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秋芳犯诈骗罪,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秋芳及辩护人黄国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被告人陶秋芳以做涂料胶水等生意为由,向唐某甲高息借款,截至2012年6月,被告人陶秋芳共欠下唐某甲人民币350万元。被告人陶秋芳为偿还唐某甲的欠款,自2012年6月至2013年7月间,虚构自己投资做涂料胶水等生意有高额利润的事实,对被害人许某,以“拆东墙补西墙”的形式,先后从被害人管某甲、于某、吴某甲、蔡某乙、张某乙等20余人处骗取借款,用于偿还唐某甲的欠款、各被害人的借款及高某,导致被害人蔡某乙、张某乙、谢某、马某、杨某乙等人损失共计人民币300余万元。被告人陶秋芳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陶秋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0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秋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陶秋芳辩称其确实向各被害人借款了,但不构成诈骗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陶秋芳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没有诈骗他人的客观行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被告人陶秋芳以做涂料胶水等生意为由,向唐某甲高息借款,截至2012年6月,被告人陶秋芳共欠下唐某甲人民币350万元。被告人陶秋芳为偿还唐某甲的欠款,自2012年6月至2013年7月间,虚构自己投资做涂料胶水等生意有高额利润的事实,对被害人许某,以“拆东墙补西墙”的形式,先后从被害人蔡某乙、顾某甲、管某甲、管某乙、戴某、唐某乙、马某、谢某、杨某乙、张某乙、张某丙、毕某、顾某乙、吴某甲、周某甲、吴某乙、渠某、郑某、于某、邹某、刘某、黄某、周某乙、徐某、孙某、邵某等人处骗取借款,用于偿还唐某甲的欠款、各被害人的借款及高某,导致被害人蔡某乙、顾某甲、管某甲、管某乙、戴某、唐某乙、马某、谢某、杨某乙、张某乙、张某丙、毕某、顾某乙、吴某甲、周某甲、吴某乙、渠某、郑某、于某、邹某、刘某、黄某、周某乙、徐某、孙某、邵某等人损失共计人民币300余万元。另查明,被告人陶秋芳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由公诉人当庭举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蔡某乙的陈述,证实2013年6月8日,顾某甲向其借16.5万元钱,说她一个小姐妹在南宝公司里面做一些胶水、涂料之类的生意。顾某甲带着其去南宝树脂公司见到了她的小姐妹陶秋芳。顾某甲当时还问陶秋芳这个钱稳不稳,陶秋芳说叫顾某甲放心之类的话,当时因为这笔钱是算顾某甲向其借的,其就没有什么意见,也没问其他的,后来其就打电话让其丈夫公司的会计将这笔16.5万元在当天转账到陶秋芳的账户。当时说好这笔钱在同年6月17日归还其,并给其5000元利息。后来到6月17日陶秋芳没有还钱给其,后来其问顾某甲,顾某甲将16.5万元的本金和5000元利息还给了其。6月24日,顾某甲打电话叫其去水天堂见一下面,陶秋芳也在,陶秋芳当时跟其说再借20万来做一笔生意,说是利润很高的,其同意了。当时其还是打电话叫其丈夫公司的会计转账给陶秋芳的账户的,当时说好这笔钱说是在7月24日之前归还其本金,另外支付其5万元的利息。此后,陶秋芳单独找到其,说直接和其合作做生意,其又多次借钱给她。后来陶秋芳没有按约还款,给其写了一份还款承诺书,还补写了借条。7月12日,其联系陶秋芳要钱,就联系不上了,其才意识到被骗了。其一共借给陶秋芳187万元(其中2013年6月8日那笔16.5万顾某甲已还其,但陶秋芳未还给顾某甲),陶秋芳还其20万利息,还欠其167万元本金。2、被害人顾某甲的陈述,证实2011年,其小姐妹田某对其和张某丙说她把6.6万元钱借给陶秋芳,每月能拿8000元。到了2012年10月,田某说钱还在放着,本金早就收回来,其和张某丙也就想放一点。田某就介绍其和张某丙认识陶秋芳,陶秋芳后来单独找到其说她在南宝倒货将厂里的胶水、涂料低价拿出来高价卖出去,赚取利润,但她本金不足向其借钱用于倒货,并承诺给其高额利润,其就相信她了,从2012年12月开始直至2013年6月24日,陶秋芳先后十几次向其借钱。其一共借给陶秋芳本金147万元,陶秋芳付给其利息40.6万元,本金一分钱没有还给其。其还给蔡某乙借钱给陶秋芳36.5万元做过担保,这36.5万元没有包括在147万元里面。3、被害人管某甲的陈述,证实2012年1月,陶秋芳找其妹妹管某乙要合作做胶水生意,管某乙没同意,但借给她6.6万元,一月后管某乙拿回一万多利润,没拿回本金。3月,管某乙找其拿1.5万给陶秋芳,也说做胶水生意,大概一个月后陶秋芳给其五千利润,没给本金。又过一个月,其和管某乙一人给陶秋芳四万合计八万元,过一个月她给了每人一万多利润,本金也没给。2012年6月,其和管某乙找她要本金,她拿出合作协议要和其、管某乙合作,陶秋芳出26万,其、管某乙出26万,其、管某乙就同意了,并又给她九万多元。后来三个月她陆续给其、管某乙七八万利润。2012年8月,她说要办一个胶水的经营证需要25万,让其、管某乙出了12.5万。2012年9月,她又说做大单子,还要其、管某乙出钱,其、管某乙陆续出了四五十万。2013年5月至7月,她又说做别的单子,其、管某乙又先后给她46万元。这样其、管某乙一共给她130万元,拿回了二三十万的利润,大概损失了一百多万。4、被害人管某乙的陈述,证实2012年1月份,陶秋芳打电话给其,说想和其合作胶水生意,其没有同意。后来陶秋芳找到其家,和其说合作的事情,让其做胶水生意,其就给了她现金6.6万元,后来她给了其1.6万元,说是利润。本来其想把本金6.6万元拿回来,她不给。后来她又说还有一批小单,只要1.5万元就可以做,其叫其姐管某甲来做这个生意,管某甲把1.5万现金给了其,其给了陶秋芳。后来,陶秋芳给了管某甲5千元利润。之后陶秋芳有说有生意,要其和管某甲各拿2万元出来,其和管某甲同意了。2012年2月17日,其和管某甲凑了4万元现金给陶秋芳。后来,陶秋芳给了其和管某甲1.8万的利润,4万元的本金没有还。2012年4月2日,其和管某甲又给了陶秋芳4万元现金。2012年5月份,其和管某甲又拿了9.9万元现金给陶秋芳,签了合作经营协议书,上面写明其和管某甲共同出资26万。2012年6月,陶秋芳给了其和管某甲利润4.8万。2012年7月,其和管某甲又给了陶秋芳12.5万,她给了其和管某甲2万元利润。从2012年8月15日开始,一共有3万多元利润,打在管某甲的建行卡上。2012年9月份,其和管某甲又凑了41.475万元交给陶秋芳。后来每个月给其和管某甲利润,一共有20万左右,这些钱走的都是银行账目。2013年5月到7月,其和管某甲又先后通过银行转账和现金给了她46万元。其和管某甲一共给了陶秋芳126万,其个人借给陶秋芳65.5万元,拿到20、30万元利润。5、被害人戴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6月20日,其朋友陶某跟其说陶秋芳是南宝涂料的经理助理,做胶水生意,她做胶水生意缺点钱,想从去这里借钱,到时候分其50%的利润,后来其考虑陶某居中担保,就同意借钱了。其见到陶秋芳后,她说做胶水生意缺钱,想向其借50万用一个月,还说她能赚12万多,到时候给其5万,然后其就跟陶秋芳签了借款协议,陶某在上面担保,其以转账形式转给陶秋芳的农行卡50万。之后陶秋芳又打其电话还说要借钱做生意,其没同意。6月24日陶某打电话让其再借30万给陶秋芳,6月25日其和陶秋芳、陶某见面,其先让陶秋芳写了37万的借款协议,多出的7万是她上次答应给其的5万利润和这次30万元的2万元利润,借款期限10天。之后其转账30万给陶秋芳指定的王某的农行卡上。后来其追着她要钱,她分三四次共还其7万块钱,现在还欠其73万元的本金及7万块的利润。6、被害人唐某乙的陈述,证实其一共借给陶秋芳35.5万元,第一次是2013年6月13日转账16万元到她的农行卡上,当天另取了7.5万现金到她公司门口交给她。第二次是6月17日,其借给她12万元,8万是转账4万是现金到她公司门口给她。陶秋芳说她从南宝公司拿胶水、涂料转卖给他人,从中赚取差价,其觉得她的生意可靠,所以就借钱给她了。她许诺给其的利润一个月是1.5万元,她一分钱也没还给其。7、被害人马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7月5日,其借给陶秋芳6万元,她给其写借条,其当场把现金交给她。她说借钱做胶水及涂料生意,三天就还,赚到钱时与其一起分利润,大概有万把块钱利润,其感觉利润可观就同意借给她了。到7月10日左右其催陶秋芳还钱,她将1.6万元现金给其表弟渠冰,其余四万多都没有还。8、被害人谢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5月28日,其朋友黄保传和其讲陶秋芳能从南宝低价拿出胶水涂料再销售给别的公司,从中赚差价,现在缺钱进货。当天陶秋芳打电话约其到南宝公司见面借钱,她说进货需要钱让其借给她43.9万元,其中35万做涂料生意,8.9万做胶水生意,借期一个月,到时分别付其3万、1万的利润,其同意了。5月29日,其把35.9万元转账给陶秋芳的农行卡,另将8万现金给了陶秋芳。6月14日左右,陶秋芳还其5.6万元,还的是8.9万元那笔。之后其找她要钱,她一直拖着不还。9、被害人杨某乙的陈述,证实2013年6月中旬,顾某甲跟其讲她正跟陶秋芳一起做涂料生意,她把钱借给陶秋芳,每月都有利息还回来,问其要不要一起做,其同意,顾某甲说马上有笔生意要8.4万本金,三个月还清,每月给其利息6000元,其同意了。6月21日上午,其和顾某甲到南宝公司,陶秋芳取了3万元左右现金给顾某甲,陶秋芳说她的网银坏了,转不了钱,先还点现金。顾某甲告诉陶秋芳其愿意出8.4万元做那笔生意,让陶秋芳给其写张借条。拿了借条后,顾某甲让其把钱转到她丈夫姚国华账户上。当天上午11点多,其从其的浦发银行卡上转了8.4万元到姚国华农行卡上。当天下午其接到张某丙电话,说陶秋芳约其见面,其和陶秋芳、张某丙三人见面,陶秋芳说还要出一批货,要二三十万,其说其能拿10万,陶秋芳说15天归还本金,并给其5万利息。其浦发银行卡上只有7万,张某丙愿意出3万,两人说好5万利息三七开,然后其把7万转到了张某丙丈夫的农行卡上,张某丙再从这张农行卡上转了10万到了陶秋芳提供的邵某的农行卡上。7月6日,陶秋芳没有还钱,其和丈夫及张某丙夫妻俩找到陶秋芳,让她还钱,她说没钱,只能先还5万利息,然后她通过银行转账,给其丈夫农行卡上转了5万。第二天其几人又找到她,她给其丈夫农行卡上转1万,其余9万还不上,其就让她重新写张10万元的借条,给她延期15天,让她到7月21日还15万给其,陶秋芳写了借条,之后就找不到陶秋芳了。10、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证实2013年4月其通过老乡周某乙认识了南宝公司的销售人员陶秋芳,周某乙很久以前就和陶秋芳一起做胶水、涂料生意的。5月上旬开始,陶秋芳就陆续以做胶水、涂料生意,做经销商代理等理由,向其多次借款,总金额有320余万元,一直也没有返还。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利息,只说钱是短期的借贷用于周转一下,一般就是1个月的借期,并承诺期满后就会全额返还其本金,利润并不确定,和陶秋芳分成,大约就是10万元借一个月能有八九千元的利润分成。到7月陶秋芳就联系不到了。11、被害人张某丙的陈述,证实2012年12月底,其同事顾某甲认识陶秋芳,这人是在南宝做涂料胶水的。顾某甲对其说陶秋芳做的是涂料生意的,其、顾某甲可以一起投资的。然后其、顾某甲就和陶秋芳联系上了,她也带其、顾某甲去厂里看过的,陶秋芳还说其、顾某甲投资就可以赚到钱的,于是其、顾某甲就开始投资陶秋芳的生意了。从2012年12月底到2013年3月间,其投资了两笔,实际上就是借钱给陶秋芳,分别是6.6万元和5万元。3月1日,其又借给了陶秋芳7.9万元。3月20日,其又借给了陶秋芳8万元。在这期间,陶秋芳也会返回给其一点利润的。一直到6月8日,陶秋芳又借了其几十万元钱。其一共借给陶秋芳75.8万元,拿到了大约50万元回报。12、被害人毕某的陈述,证实其在2008年认识陶秋芳,2008年年底2009年初的时候,陶秋芳就说她在南宝做涂料生意的,问其能不能借钱给她做生意,赚到的钱一起分。其借给她2万元钱,她承诺可以返还其1.5万的利润,但到期之后陶秋芳对其说把利润继续放在里面投资,可以赚更多钱,其当时就相信她了,还继续借给她钱。到了2010年3月的时候,陶秋芳打给其一张12.3万元的借条。此后其又借给陶秋芳好几笔钱,都是几万几万一借的,2012年6月陶秋芳也返还了其几笔钱的。到2013年7月,其发现找不到陶秋芳了。其借给陶秋芳一共73万元到74万元左右,她返还给其30万元。13、被害人顾某乙的陈述,证实2012年9月,其通过唐某乙认识陶秋芳,当时陶秋芳说有批货要出需要9.9万现金,唐某乙劝其别做得那么大,其就借了3.3万元给陶秋芳,借期一个月,每月利润4000元。没过两天陶秋芳打电话给其,叫其把另外的6.6万元也做了,其又借了6.6万元给她。第二个月陶秋芳给了其1.2万元利润。之后陶秋芳陆陆续续隔三差五的以要出货需要现金为由,以20%的利润向其借钱,其就每次几万十几万元以转账、现金的方式给她。2012年12月17日,陶秋芳打了一张总的借条给其,金额是204.5万元,其中20%是之前陶秋芳拖欠其的利润,到2013年12月底归还。2012年12月20日,陶秋芳以要出货为由向其借款50万元,口头答应每月利润是30%,2013年6月30日归还。2012年12月26日,陶秋芳以要出货为由向其借款20万元,口头答应给每月60%的利润。2013年1月26日,陶秋芳以要出货为由向其借款84.2万元,利润有40%,直接打在这84.2万元里的,3月底归还。2013年3月5日,陶秋芳又把前面小的借条合起来给其打了一张总额240万元的借条,其中30%是利润,其余是本金,之后借给陶秋芳的钱就没打借条了。其总共借给陶秋芳本金有200万左右,拿到的利润有20万左右。14、被害人吴某甲的陈述,证实2012年年底,陶秋芳打电话说她在南宝公司负责采购工作,需要出货但货款不够,向其借5.6万元用一个月,等她赚到钱分其一点利润,其同意并给了她5.6万的现金,过一段时间她把本钱还给其,还给了一万元利润。2013年1、2月份,她又说做涂料生意钱不够,向其借5.6万元,等还钱时给其利润,其同意并带现金到南宝工作找到她,她带其到农行让其把3万元汇给王某的账户,现金2.6万元直接给她。到2月,她给其0.5万元利润,但本金一直拖着没有还。之后她又以同样理由多次向其借款,其最后一次借钱给她是5月30日,转账至王某账户十万块。其一共借给陶秋芳50.07万元,陶秋芳归还过其本金8.5万元,一共给了其十万多元的利润。15、被害人周某甲的陈述,证实其从2012年10月开始给陶秋芳借钱,之前借给她差不多将近二百万,这些钱在当年年底差不多还清了,还有二三十万说是保证金未还。到了2013年3月份开始,其又先后借给她293万元,连同之前的保证金,陶秋芳共欠其320万元。其中293万元是有借条的,其他没有。她借钱说是为了做生意,2012年说是做胶水生意,2013年说是涂料生意,并说要分其利润,利润一般是借款的百分之三十四,其听她说的利润蛮大的,就借给她了。陶秋芳没有换钱给其。16、被害人吴某乙的陈述,证实2013年6月,陶秋芳打电话给其丈夫渠某,说自己要做生意借点钱。6月18日上午,其和丈夫渠某、渠某的表弟马某、渠某的弟弟渠冰一起到南宝树脂(中国)公司找到陶秋芳,陶秋芳说要倒卖一批胶水,需要资金,能赚20万元,需要52万元,说这个钱算借给她的,时间三个月。渠某就到农行用他的银行卡给陶秋芳转了52万元,陶秋芳写了借条和收条。当天,陶秋芳写好借条和收条后,对其说其丈夫没事做,现在有一个南宝公司在昆山的胶水总代理,需要20万元押金,一个月之后返回,利润平分,还说有一笔胶水的小单,需要资金9万元。借6、7天,利润是1.6万元,渠某到农行用他的银行卡给陶秋芳转了29万元。6月21日上午,陶秋芳给渠某打电话说有一笔胶水的生意,大约需要32万,利润是每周2万元,期限为2个月,其跟陶秋芳讲没有这么多钱,她就让其出22万元,后渠某按照陶秋芳的要求用他的银行卡给王某的卡转了11.8万元,其和渠某拿了10.2万元现金给了陶秋芳。6月25日,陶秋芳打其电话说有一笔胶水生意,大约需要15.6万元,大约一周还,利润2万元,后来渠某按照陶秋芳的要求分两次分别给邵蒙西的卡转了10.4万元、5.2万元。上述钱陶秋芳一直没有归还,也没有拿到利润。后来渠某还借过钱给陶秋芳。其和渠某一共借给陶秋芳138.6万元。17、被害人渠某(吴某乙丈夫)的陈述,证实其和陶秋芳的丈夫薄某是朋友。2013年6月,陶秋芳打其电话说她在做一笔生意,急需一笔钱,并约面谈。6月18日中午,其和妻子吴某乙、表弟马某到陶秋芳所在的南宝树脂公司,陶秋芳说她在南宝树脂公司做一笔涂料生意,需要52万元,周期一个月,利润20万元,其同意了。当天中午,其把52万元汇到了陶秋芳的农行账户上。下午,陶秋芳打其电话说南宝树脂公司需要一个代理胶水的一级经销商,代理权需要20万元,还有一笔小订单,需要9万元资金,其答应了。当天下午,其又往陶秋芳的农行账户上汇了29万元。6月21日,陶秋芳给其打电话说要倒货需要32万资金,其说只能拿出22万元,她说22万元也行,其通过农行将11.8万元转到了陶秋芳指定的王某的农行卡上,又将10.2万元现金和吴某乙一起到南宝树脂公司给了陶秋芳。6月25日,陶秋芳给其打电话说她那边有3笔5.2万元的单子下来,共需要15.6万元,一周归还,利润2万元,其答应了,当天通过农行向陶秋芳指定的邵某的卡上转了10.4万,6月26日又转了5.2万元。6月28日,陶秋芳给其打电话说有一笔南宝涂料的昆山代理权押金,需要50万元,问其要不要做,其说只能投资20万元,她说也行,每月可以做4000桶,利润均分,其向陶秋芳指定的邵某的卡上转了13.2万。7月3日,其又给了陶秋芳6.8万元现金。其共借给陶秋芳138.6万元,陶秋芳没有归还,就给过其6万元利润。18、被害人郑某的陈述,证实2012年7月,其经朋友介绍认识陶秋芳,她说是南宝公司销售人员,自己在外也做胶水涂料生意,但资金不足,提出一起合伙做业务。开始是小金额合作,到期能及时还钱,时间长了就开始做大单子,本金也变大,几十万的做,后来又以其他各种理由借钱,前后一共借了752.0432万左右。其借给她钱是通过其丈夫于某姐姐于银秀的农行卡和民生银行卡,还有其自己和朋友的账号打过去的,陶秋芳指定的打款账号有陶秋芳、王某、邵某、黄某、周某甲、周某乙、唐某甲等人。她一共给其和于某利润700万左右,但这些钱也包括给于某的利润,因为当时其和于某一起借给她钱的,所以她给利润时有时把给于某的打给其。19、被害人于某(郑某丈夫)的陈述,证实2012年7月,其经朋友介绍认识陶秋芳,陶秋芳是南宝公司的销售人员。陶秋芳说她可以利用在南宝的资源和人脉做一些私单赚钱利润,让其出本金,她来操作业务及回款,赚取的利润三七分成,她三其七。还有就是以做南宝涂料的昆山地区经销商为由,要其出押金等形式借款。从2012年7月开始,其一共向她汇过109笔钱,共计989.382万元。总共收到陶秋芳通过银行转账形式会给的利润696.8116万元,以现金形式给过三次,一次好像是5万元,一次好像是6万元左右,还有一次是8万元左右。陶秋芳给其的利润是和其妻子郑某一起的,因为当时其和郑某借钱给她,有时是同时的,有时是分开借的,陶秋芳给利润时,有时是汇给郑某,有时是汇给其的。20、被害人邹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5月,其通过亲戚张某乙认识了南宝树脂(中国)有限公司销售员陶秋芳,陶秋芳说要做南宝的品牌代理,需要70万元的押金,周转10天,品牌盈利后其可以分得利润的9成,其信了她,在5月7日转账到她农行卡上70万。5月10日,张某乙跟其说陶秋芳拉业务需要70万元钱,其打电话给朋友凡某,他同意借其30万元,其让他直接把钱转账给陶秋芳。5月21日,陶秋芳说她公司要查账,让其给她一些钱平账,说越多越好,其给陶秋芳转了30万元。另外,其给过张某乙23万元,张某乙说都给陶秋芳做生意了。陶秋芳没有还钱给其,其就拿到了6万元回报。21、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实其丈夫和陶秋芳是同事。2012年以前陶秋芳向其丈夫借过几次钱,都是几千几万的,都及时归还。到2012年7月,她说生意做大需要资金周转,向其丈夫借钱做涂料生意,说利润的60%给其和其丈夫,其和其丈夫同意了。2012年其和其丈夫借给她55万元,2013年借给她23万元,拿到了大概七八万元的回报。22、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4月,其通过周某甲认识陶秋芳,陶秋芳说有一笔单子需要资金,要借30万元,月利润37万元,因为此前其跟周某甲合作借钱给陶秋芳很多次,每个月的利润都能拿到大部分,所以其就相信了。其在5月11日通过其的农行卡转给陶秋芳30万元。此后,陶秋芳多次以胶水要出货为由向其借款,并许诺给其高额利润。其总共借给陶秋芳本金198万元,本金都没有收回来,陶秋芳陆续给了其差不多120万元利润。23、被害人周某乙的陈述,证实其和陶秋芳因为是邻居,所以认识。2010年10月左右,陶秋芳对其说她在南宝上班做胶水涂料的,问其是否愿意投资,可以有利润返还,其同意了,第一次就借给了陶秋芳几万元。2010年10月至2013年7月,其一共借给陶秋芳542.6万元。陶秋芳没有给过其利润,她让其把利润继续借给她的,但给过其20万元买汽车。24、被害人徐某的陈述,证实2011年10月,和其一个村的薄某的老婆陶秋芳向其借钱说她急用,其借给她2万元。2012年1月她又借其1万元。2013年1月,陶秋芳又找其说她在南宝自己做胶水生意,南宝胶水的昆山代理权属于她,她从中可以赚取差价,说向其借钱,每个月给其2、3千元作为报酬,一个月连本带利还给其,其就在1月15日借给她4万元,一个月到期后她只给其五千元利息,本金未还。到4月份,她又向其借了6万元,也说用于做生意,到期后找她要钱,她总是推脱,一直没有还。其共借给她13万元,只拿回大概5千元利息。25、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证实2012年9月至年底,周某乙从其处借了100万元,说与别人合伙做生意,后来其知道是与陶秋芳合伙。2013年过年后,陶秋芳找其说她在做南宝树脂公司涂料的生意,很赚钱,其觉得利润很高,就相信陶秋芳,和她合作做生意了。2013年3月28日其把66万元汇给陶秋芳了。后来陶秋芳继续向其借钱,直至2013年7月5日,其一共借给她620万元。除了陶秋芳的银行卡,陶秋芳还给了邵某、潘明东、于某、于银秀、王某、顾某乙、姚国华、金燕勤的账户,让其转钱。其就前两次拿到过分红共计66万元。26、被害人邵某的陈述,证实其通过朋友唐某乙认识了陶秋芳。2013年6月,陶秋芳打电话说她在南宝做胶水生意缺资金,向其借钱并许诺给其利息,其同意。在6月14日,其给陶秋芳汇款5.2万,6月18日汇款6万,一共借给她11.2万元,她本息都没给其。27、证人唐某甲的证言,证实2012年1月万某带陶秋芳到其公司,说她是南宝涂料的业务员,在工作中积累一定的客户,想自己做一点涂料生意,但缺少本金,想向其借钱。陶秋芳说借钱自己从厂里拿货,然后卖给熟悉的顾客,赚取差价,大概有百分之二十多的利润。其同意借钱,并约好赚到钱后她拿利润的百分之二十,剩下的利润其和万某平分,借款由万某担保,都是口头约定没有协议。之后其多次转账到陶秋芳丈夫薄某的农行卡上,到2012年6月其转过去的大概有600多万,她转给其的利润不到300万。刚借款时其让万某跟着陶秋芳一起和客户对接一下,陶秋芳一直推托始终未让万某见客户,其就开始怀疑。到2012年6月底一天,其让万某把陶秋芳带到一咖啡馆,向她核实客户情况,她说不出来,其就知道她是骗人的。于是其让她还其本金,算下来她欠其350万,陶秋芳说一下子还不出来,答应每月还30至50万元,到2013年3月还清,还写了还款协议,其把所有的借条和协议都放在万某那里。之后每个月陶秋芳都还钱了,都是通过银行转账,转到其的农行卡或建行卡上,其记不清陶秋芳是通过什么账号转过来的,到2013年3月最后一笔还其30万,双方就两清了。28、证人陶某的证言,证实其在2013年4月认识陶秋芳,她说做生意缺钱,让其跟她一起合伙做生意,并许其高额利润,其先后几次借钱给她,她陆陆续续还了其一部分,大概还差40万左右没还。到6月20日陶秋芳又找其借钱,其说没钱,她让其介绍有钱的朋友好借钱,之后其和戴某联系,他们见面聊后戴某同意借钱,但要其担保,之后其在戴某的50万元的借款协议上签字。之后过几天,陶秋芳又找其她又向戴某借30万元钱还让其担保下,其就过去在37万元的借款协议上签字。29、证人凡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10日下午,其朋友邹某2011年4、5月打电话说做生意急用30万元钱,其答应借给他,并按照他要求转账到陶秋芳的农行卡账户上。30、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5、6月份,原同事陶秋芳打电话找其借钱,说她缺资金出货给不月结的客户,其知道她这么做会有利润,她也答应每月返其钱,其就同意借给她。从这之后知道2013年1月,其一共借给她14万元。2013年6月,她又给其打电话说出货缺9.9万元,其又给她打9.9万元,但到6月底时她就突然离职了。其总共借给她24万,她返还给其50多万。31、证人万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年初,陶秋芳打电话说她想要做涂料生意,想找其一起做,其答应了。后来陶秋芳提出她没有本钱,但是有货源和销售渠道,意思是通过其找点本钱借给她,其就想到了客户唐某甲。其和陶秋芳一起去唐某甲的公司,跟他说了陶秋芳的想法,唐某甲答应了,约定每批货卖出去之后,陶秋芳拿20%的利润,80%利润由其和唐某甲平分,由唐某甲出资,其做陶秋芳的担保人,陶秋芳通过她的生意赚钱,然后按照约定分配利润。之后,唐某甲陆续向陶秋芳及她老公的账户打入600万元左右。开始几个月,陶秋芳会把利润打给唐某甲,后来有一段时间利润不打过来了。后来唐某甲给陶秋芳打电话要钱,陶秋芳说钱没有了,才知道她在骗其和唐某甲。后来唐某甲让其喊陶秋芳到一家咖啡馆,唐某甲提出不要利润,只要求归还本金,陶秋芳也答应了,三人签了还款协议,约定每个月还款的日期和金额,一年内还清,共计350万元。到了2013年4、5月,陶秋芳才把350万元还清。32、证人田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6月,陶秋芳和其说要和其合伙做胶水生意,她让其参股,其就从外面借了6.6万元参了两股,没说借款期限,只说每月利润八千元,这样从2011年7月30日开始她就每月付其利润。直到2013年6月,其从她那里拿了18万多的利润。陶秋芳还让其介绍小姐妹加入。33、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南宝树脂公司涂料生产科科长。陶秋芳是其公司接着剂事业部门的工作人员,她不可能从涂料生产环节购买涂料向外销售。其公司生产部门是从管理部门接收订单而进行生产,生产的涂料进入仓库,最后由仓库部门进行发货。其公司有严格规定,禁止个人从生产部门购买涂料的活动,平时生产也有严格规定,是不会对个人出售涂料的。34、证人童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南宝树脂公司接着剂事业部专员。接着剂事业部是专门负责销售业务,也就是负责胶水方面的销售。陶秋芳是其部门的文员,只是负责办公室内接电话、对外联系的工作,她是无法接触到胶水的销售和买卖的,而且其公司有严格规章制度,绝对不允许公司内部员工利用工作的机会低价从公司内买胶水然后高价向外销售,任何一名员工也没有办法规避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私自购买公司产品拿到外面销售。其公司有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对外联系客户,联系好后报公司管理部门,统一交生产部门去生产,最后由公司统一向客户发货。陶秋芳没有联系客户做生意的机会,她根本就不是负责这方面工作的。35、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实其系南宝树脂公司工程涂料事业部业务助理。陶秋芳不可能通过其部门购买涂料,其公司在涂料销售方面是绝对不会卖给个人的,所有的涂料销售都是针对公司客户,都是公对公的。陶秋芳基本上没有来过涂料销售部门。36、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其系南宝树脂公司接着剂生产科科长。接着剂生产科主要是生产胶水的。其部门的生管下单,然后按照单子上的要求进行生产,生产后清点,完毕后填写缴库单,交给公司仓库。其科绝对不可能存在生产完后私自把成品拿到外面去卖的情况,因为公司严格的制度制约每一个环节,每一环都由不同部门管理,而且公司门卫和内保部门也在监督。陶秋芳只是业务助理,负责一些接单、下单工作,其从没见过她做过接着剂的生意。把成品交给仓库后,不可能私自从仓库拿出去卖的。员工不可能在生产环节购买产品的。37、证人蔡某甲、杨某甲的证言,证实蔡某甲、杨某甲是陶秋芳的同事。陶秋芳曾是公司接着剂部门助理,她2005年上班,2013年6月离职,不清楚她在工作之外是否做生意。38、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实证实其系南宝树脂公司资讯科员工。其公司的邮箱是以公司网址作为后缀的,格式为:用户名@Nanpao.com,用户名是由员工自己注册的。公司邮箱一般是作为内网使用的,如果开通了发送外网邮件的功能,则可以与外网发送。开通发送外网邮件功能是由资讯科负责的,也可以由台湾那边负责开通,要由领导审批的。陶秋芳的邮箱地址是否开通发送外网邮件权限不太清楚。陶秋芳离职后其电脑已经给公司其他员工使用了。其电脑内的资料也已经删掉了。39、证人薄某的证言,证实其系陶秋芳的丈夫。2012年6月一天下午,万某打电话说陶秋芳从唐某甲那里借钱做生意,现在还不出钱,其才知道陶秋芳欠钱的事。其到唐某甲办公室见到陶秋芳,其问唐某甲怎么回事,他说与陶秋芳合伙做涂料生意,他出资陶秋芳负责销售,所得利润他们之间分成。唐某甲说欠他1000多万,当天双方就欠款的数额和还款时间没有谈拢。第二天陶秋芳自己与唐某甲谈,谈好一共要还350万,每月还二三十万。回去后其全家商量把其父亲夏驾园的一套拆迁房卖掉还账,房子卖了47万元给陶秋芳还债。因为家里仅剩现在住的这套房子,没有其他资产可以变卖,其问陶秋芳剩下的钱怎么还,她说她自己想办法向朋友、同学借。之后几个月确实没人上门要债。直到2013年7月,有很多人打电话给陶秋芳要钱,其才知道又出事了。唐某甲要债时,其家里没有存款,当时有两套住房,其无业至今,还有两个孩子,后来家里卖掉一套住房还了部分债务,之后再没钱替陶秋芳还债了。其没有听说陶秋芳在外面做什么生意,也不做什么投资的,从南宝公司辞职前,都是正常上班的。40、调取证据清单、银行账户交易记录、银行业务凭证、网银交易日志、协议书、借条、借款合同、还款承诺书、还款计划等,证实各被害人借款给被告人陶秋芳,后被告人陶秋芳给部分被害人进行还款承诺等情况。41、调取证据清单、投资表、借条,证实陶秋芳向唐某甲借款情况。42、调取证据清单、借条、银行交易凭证,证实被告人陶秋芳向赵某借款情况。43、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陶秋芳住所进行搜查及扣押、发还物品情况。44、调取证据清单、房屋产权登记信息,证实昆山开发区夏驾园贵苑XX号楼XXX室房屋所有权人为朱建军,登记时间为2012年7月19日;被告人陶秋芳居住的昆山开发区夏驾园贵苑XX号楼XXX室房屋所有权人为薄祖兴,登记时间为2009年5月11日。45、调取证据清单、离职申请表,证实被告人陶秋芳于2013年6月从南宝树脂(中国)有限公司离职。46、调取证据清单、银行账户开户信息、交易明细,证实陶秋芳、薄某、邵某、周某乙、王某、唐某甲等人的银行账户信息、资金往来情况。47、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陶秋芳的归案情况。48、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陶秋芳的身份情况。49、被告人陶秋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大概2011年,其想倒货做点生意,但是没钱,就通过一个叫万某的朋友找到了唐某甲,向他分两次借了39万,第一次6万,第二次33万,说等其赚到钱后多给他些,到期要还他50万。但是其让厂里面生产好货以后,其联系不上下家了,这笔生意就没有做成。其还不出50万,就又从唐某甲那里借了50万还给他,相当于把之前欠的钱清了,但其又欠了他50万,然后这50万再算利息。一直这样循环,利滚利,到2012年6月底,唐某甲说其欠他1000多万。双方商量好到2013年4月,其再还他360万就清账了。其问唐某甲借钱的事情,其丈夫开始是不知道的。直到2012年6月其被唐某甲的人关起来要其还钱,其打电话把其丈夫叫过来才对他讲的,其丈夫知道了其欠唐某甲360万。后来向别人借钱来还唐某甲的钱,一直到2013年4月才了结。因为其要还唐某甲的钱,但是自己又没钱,所以只好向别人借钱来还给唐某甲,但是借钱又不可能白借,其就和其朋友说其打算借点钱来做些生意,需要钱周转,到时赚了钱除了本钱再多给些钱,很多人就同意了。其从2012年7、8月份开始,和十几个人借了钱,每次的理由基本都是借钱做生意,到期赚了钱,除本钱外再多给些。到现在为止,借到手里的钱其也记不清有多少了,其借过来的钱都用来还之前欠别人的本钱和利息了,说做生意只是借口,其根本没用借来的钱做生意。其还欠别人多少钱具体数额说不清楚。借钱给其的人有唐某甲、周某乙、毕某、黄某、顾某甲、张某丙、蔡某乙、于某、张某乙、孙某、吴某乙、管某甲、邵某、田某、赵某、徐某、周某甲、谢某、马某、唐某乙、戴某、顾某乙、吴某甲、杨某乙等人,其他想不起来了。其向他们借钱基本上都是通过银行转账,现金交易的很少,但具体数额记不清楚,还钱其也基本上通过转账还的,现金还的有,但也很少。其用来借还除唐某甲以外的那些人的钱,是用其的两张农行卡、王某和邵某的农行卡。其借的钱大部分都给他们写下借条,借条上也包括利息,这些借条都在借其钱的人手里,其还钱给他们之后,也没把借条要回来。其对被害人提供的借条进行辨认。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陶秋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人民币30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陶秋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陶秋芳犯诈骗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被告人陶秋芳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陶秋芳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辩解意见及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陶秋芳虚构投资做涂料胶水等生意,并可获取高额利润的事实,隐瞒其没有归还本金、支付高息能力的真相,骗取被害人钱款,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上述辩解意见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陶秋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9日至2026年7月18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陶秋芳退赔各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季志康人民陪审员 汤宝钏人民陪审员 胡 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黎 蔚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