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余民初字第8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刘志云、杨知美与杨知美、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社区居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云,杨知美,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余民初字第841-1号原告:刘志云。委托代理人:胡朝晖、汪凌琴,浙江鑫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知美。委托代理人:王文静,浙江裕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人:姚国民。委托代理人:洪新军,浙江金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云诉被告杨知美、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社区居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新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志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志云负担。审判员 汪文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钱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