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一初字第2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青岛鹏盛锻造有限公司与青岛迪迪工艺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鹏盛锻造有限公司,青岛迪迪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2031号原告青岛鹏盛锻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作启,经理。委托代理人郑伟。被告青岛迪迪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文波,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虎庆。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鹏盛锻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迪迪工艺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鹏盛锻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迪迪工艺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3元,由原告青岛鹏盛锻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于端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伟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