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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民初字第1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民初字第1870号原告张某。被告孙某。本案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亚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