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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民一初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平与王行抗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平,王行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民一初字第667号原告:李平,男,汉族,1964年2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射洪县。委托代理人:李飞华,广东京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行抗,男,汉族,1950年3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李平与被告王行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司法鉴定期间为2015年6月29日至2015年7月29日。原告申请庭外和解一个月,本院予以准许。2015年8月13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平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并应于本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审判员  林嘉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嘉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