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观执字第00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钱秀兰与丁长生、李耀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秀兰,丁长生,李耀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观执字第00473号申请执行人:钱秀兰,女,汉族,现居住安庆市被执行人:丁长生,男,汉族,现居住安庆市被执行人:李耀武,男,汉族,现居住安庆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生效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丁长生、李耀武银行存款3125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华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