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17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张渴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梨园支行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渴,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梨园支行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17899号原告张渴,男,1993年4月15日出生。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梨园支行,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云景东路19-5、19-6。负责人李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渴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梨园支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渴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张渴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许多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秋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