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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民初字第01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徐守云与无锡富士食品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守云,无锡富士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民初字第01282号原告徐守云。委托代理人黄捷,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富士食品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滨湖区济技术开发区华苑路3号。法定代表人王佩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彭龄,江苏仁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守云与被告无锡富士食品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守云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庭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徐守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守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徐守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