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民一初字第01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1208号原告:李某,女,1978年5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张文,安徽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汉族,1968年7月19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泰州市,经常居住地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代根军,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孟秀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