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朱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原告朱福有诉被告马淑琴、朱生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福有,马淑琴,朱生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庄朱民初字第82号原告朱福有。被告马淑琴。被告朱生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福有与被告马淑琴、朱生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福有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福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柳小强人民陪审员 胡三丁人民陪审员 朱忠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军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