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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民初字第1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谢文平与王建梅、王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文平,王建梅,王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民初字第1293号原告谢文平。被告王建梅。被告王俊。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文平与被告王建梅、王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由谢文平名下的房产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王建梅、王俊银行账户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用于担保的房产(登记在谢文平名下的平昌新城房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尹星懿人民陪审员  林珊珊人民陪审员  吕 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魏晓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