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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民一初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原告黎某诉被告文某扬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文某扬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条

全文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东民一初字第505号原告黎某,女。被告文某扬,男。原告黎某诉被告文某扬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智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某、被告文某扬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黎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自由恋爱,于2013年2月27日到东方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14年1月23日生育男孩文某。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争吵,被告没有尽到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常通宵不归家,对原告和孩子漠不关心,故原告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孩子由被告抚养。被告文某扬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但是婚生男孩由原告抚养,因被告和前妻已经有了一个男孩了,被告要抚养。双方的矛盾主要是因为原告好赌才产生的,被告晚归是因为要开车拉客,没有和别的女人有不正当的关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自由恋爱于2013年2月27日到东方市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于2014年1月23日生育男孩文某。双方婚后感情一般,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双方于2015年3月份开始分居生活。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有:海马小轿车一辆;无债权;债务有:为购买货车而向被告哥哥文肖朝借款25000元。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明细对账单》;被告提交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账户交易明细》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在案为凭,并经举证、质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表示同意离婚,故准予原、被告离婚。关于离婚后原、被告的婚生子文某该由谁抚养:原、被告婚生子现一岁半,年龄尚小,且孩子自出生以来一直是原告在照顾,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出发,婚生子文某应由原告抚养,根据海南省东方市的人均生活水平,结合被告现仍需抚养另一孩子的状况,被告应支付抚养费每月600元给原告,至孩子文某年满18周岁止;关于共同财产及债务如何认定及分担的问题:共同财产小轿车一辆,双方均同意折价16000元,考虑到被告使用该车进行经营,是其经济来源的主要工具,且原告不会驾驶车辆,故该车辆归被告所有,被告应补偿原告8000元;被告主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4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其购买货车时向其胞哥借款25000元,本院予以确认25000元的债务,由双方共同负担,剩余22000元本院不予认可,另考虑到债权人系被告的哥哥,该债务由被告负责偿还,扣除被告应补偿给原告的8000元车辆折价款,原告还应支付4500元给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黎某与被告文某扬离婚。二、婚生子文某由原告黎某抚养,被告文某扬自2015年6月份起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至婚生子文某年满18周岁止。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海马小轿车一辆归被告文某扬所有;债务25000元由被告文某扬负担。四、原告黎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被告文某扬4500元。五、驳回原告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黎某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文某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智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静附:适用本案的法律条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0、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