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终字第07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付丽娟等与付智明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付丽娟,于占瀛,付智明,傅丽珠,付智亮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73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付丽娟,女,1952年8月5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于占瀛,男,1947年12月3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智明,男,1954年7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付日飞(付智明之子),1988年7月1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傅丽珠,女,1953年6月1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智亮,男,1956年7月7日出生。上诉人付丽娟、于占瀛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060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付丽娟、于占瀛于2015年8月5日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付丽娟、于占瀛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付丽娟、于占瀛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6400元,由付丽娟、于占瀛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6400元,由付丽娟、于占瀛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珊代理审判员 陈雨菡代理审判员 杜传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 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