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栖执字第3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济南德丰联合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德丰联合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海阳市朱吴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栖执字第302-1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德丰联合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海阳市惠好鞋厂。被执行人海阳市朱吴镇人民政府。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的(2014)栖执字第302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海阳市朱吴镇人民政府在银行的存款37万元,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四款,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海阳市朱吴镇人民政府38万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海滨审判员 李翔飞审判员 隋连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以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