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初字第6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郫县科兴建材经营部与被告熊兵、成都泉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6549号原告郫县科兴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成都市郫县。经营者马占林,男,回族,1972年7月8日出生,住新疆阿拉尔市红桥镇15团丽园路小区*栋*号。委托代理人熊军,四川维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兵,男,汉族,1973年2月4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蓬安县。被告成都泉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景建国。原告郫县科兴建材经营部与被告熊兵、成都泉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受理后,告知原告郫县科兴建材经营部于7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4005元,逾期按撤诉处理。期限届满后,原告郫县科兴建材经营部仍未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郫县科兴建材经营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于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薛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