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执字第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曹锋与邰发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967号申请执行人曹锋被执行人邰发昌本院受理的曹锋与邰发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邰发昌应按判决书赔偿申请执行人曹锋各项经济损失5538.21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执行案款4500元、执行费50元,剩余案款、迟延履行利息及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一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段生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立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