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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行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金建华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人民政府、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建华,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人民政府,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浦行初字第406号原告金建华,女,1957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徐平。委托代理人黄贤明,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勇,男。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孙继伟。委托代理人王颖彦,女。原告金建华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人民政府、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要求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7日起诉来院,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受理,于同年8月14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金建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黄贤明、蔡勇,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王颖彦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金建华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建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邹加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