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民催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民催字第4号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蒙贵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哲,该公司职员。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4月11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0010006321116941,票面金额为2770256.44元,付款人为恒大地产集团防城港有限公司,持票人为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出票日期为2015年2月13日,到期日为2015年8月13日,收款人为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付款人开户银行为中国民生银行南宁分行营业部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付款人恒大地产集团防城港有限公司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邵 晨审 判 员 关 熠人民陪审员 王 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文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