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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陂立保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四川圆通建设有限公司与成都市时代明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石化江汉油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立保字第00056号申请人四川圆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西大街88号。法定代表人卫松昌,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明向阳,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谢丹,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申请人成都市时代明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大石西路66号。法定代表人杨守波,该公司负责人。被申请人中石化江汉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广华办事处向阳建新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锡平,该公司负责人。申请人四川圆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市时代明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石化江汉油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成都市时代明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石化江汉油建工程有限公司有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2015年8月13日申请人四川圆通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市时代明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石化江汉油建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基本账户上的的存款15750218.31元。申请人四川圆通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4日出具的担保函,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为四川圆通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诉前财产保全提供了15750218.31元的限额担保,该公司成立于2007年12月24日,工商登记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16楼,法定代表人:胡泽恩。2014年4月30日,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取得了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其业务范围包括诉讼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圆通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成都市时代明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石化江汉油建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基本账户上的的存款15750218.31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间,该款暂停支付。申请人四川圆通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谢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吴绪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