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执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崇信县锦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侯国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崇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崇信县锦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侯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执字第72-1号申请执行人崇信县锦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贺琴,女,汉族。被执行人侯国强,男,汉族,生于1983年11月20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崇信县人民法院(2015)崇民初字第3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崇信县锦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借款利息2354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802.50元,执行费1003.10元,共计75345.60元,但被执行人侯国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侯国强在你处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冻结被执行人侯国强在你处的存款至75345.6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伟宁代理审判员 李军杰代理审判员 唐国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巧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