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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吴志斌与钟开安买卖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志斌,钟开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保字第30号申请人吴志斌,男,1983年11月27日出生,畲族,农民,住南靖县。被申请人钟开安,男,1981年8月24日出生,畲族,农民,住南靖县。申请人吴志斌因被申请人钟开安拖欠其饲料款,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钟开安所有的址在南靖县的生猪(大约140头,价值约人民币18万元)。申请人已提供吴镇飘所有的车号为闽DE****号福特翼虎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吴志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钟开安所有的址在南靖县的生猪(数量详见查封清单),并责令被申请人钟开安饲养保管。查封期间,经本院许可,被申请人钟开安可以出售被查封的生猪,出售款项须向本院缴交。在查封期间内,被申请人钟开安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林金华审 判 员  赖陆好人民陪审员  庄艺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艺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