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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一初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2015)溆民一初字第540号原告张某与被告张某抚养费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一初字第540号原告张某,女,2007年11月20日出生,侗族,学生。委托代理人刘某,女,1983年10月10日出生,侗族,务农。被告张某,男,1975年3月4日出生,汉族,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 判 员  李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杨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