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兰民初字第02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田守勋与河南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河南宏业公司)、张国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守勋,河南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河南宏业公司),张国强,刘建伟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兰民初字第02163号原告田守勋,男,1983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委托代理人孔德耀,兰考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河南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河南宏业公司)。住所地开封市西门大街***号。法定代表人潘季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国强,男,1976年4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兰考县三义寨乡薛楼村十五组,该公司项目经理。被告张国强,男,1976年4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兰考县。上述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白文平,兰考县城关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刘建伟,男,1977年10月29日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原告田守勋与被告河南宏业公司、张国强、刘建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守勋及其委托代理人孔德耀,被告张国强、被告刘建伟及其被告河南宏业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国强、白文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守勋诉称:被告河南宏业公司承包了兰考县××花园社区××、××楼的建设工程,原告经人介绍承包了该1号、2号楼的钢筋加工工程,公司委派被告刘建伟与原告签订了劳务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即带领二十多个工人进入工地开始施工,自2012年9月份开始到2013年6月,前后干了10个月的时间,现工程早已结束,但工钱被告却一直欠着不给,截止到2013年6月份被告尚欠我们工人工资335900元,由刘建伟出具了欠条。2013年9月28日被告张国强与原告等签订协议并承诺1、2号楼的工程欠款由张国强偿付,之后陆续给付一部分,到2014年1月底仍欠我方工人工资款155900元,关于这笔欠款原告已向被告索要多次,但被告一直拖着不给,无奈原告依法向兰考县人民法院起诉,请依法判令被告偿付工资款1559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河南宏业公司辩称:1、原告的工资款是被告刘建伟所雇佣人员的工资款,与被告河南宏业公司无直接关系,被告河南宏业公司应该在项目经理被告张国强承诺的200000元保证责任内承担责任,该保证责任已经履行完毕,且因为兰考县三义寨乡人民政府的介入,被告河南宏业公司已经超额支付了工资款,对此不应当再承担责任,且保留追索超额支付工资款的权利;2、从原告承诺书上可以看出,其中35900元工资款与被告河南宏业公司无任何关系,不应当承担给付责任。被告张国强辩称:被告张国强是被告河南宏业公司的项目经理,负责承建兰考县春源花园社区工程1号、2号楼工程。被告张国强的承诺行为系职务行为,不应由被告张国强个人承担。被告刘建伟辩称:欠原告工资款155900元未付是事实,但被告张国强一直未给付被告刘建伟工程款,所以也无法支付给原告工资款。经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河南宏业公司负责承建兰考县春源花园社区工程1号、2号楼工程,并委托被告张国强为项目经理,全权负责承建兰考县春源花园社区工程1号、2号楼工程。2012年10月份,被告河南宏业公司将自己承建兰考县春源花园社区工程1号、2号楼工程的大清包工程转包给被告刘建伟,被告刘建伟又将该大清包工程中的钢筋加工工程转包给原告田守勋,原告田守勋便带领工人在兰考县××花园社区××、××楼工地上开始施工,该钢筋加工工程完工后,经结算,被告刘建伟尚欠原告工程款335900元,2013年6月9日,被告刘建伟向原告出具了“今欠田守勋工人工资335900元”的欠条一张。2013年10月16日,被告张国强为原告等人出具一份协议,内容为同意春源花园1号、2号楼刘建伟所欠工人工资款待到两座楼内外粉结束甲方拨付工程款后直接从刘建伟剩余工程款中到张国强处结算,结算金额以刘建伟所打欠条为准。2013年11月23日,被告刘建伟作为还款人,被告张国强作为保证人,兰考县三义寨乡政府王彦博副乡长作为见证人,为原告田守勋作出还款承诺,被告刘建伟承诺2013年12月15前由被告刘建伟一次性付给原告田守勋300000元工资款,剩余所欠原告的35900元与被告张国强无关,由被告刘建伟和原告协商解决。被告刘建伟、张国强作出承诺后,直接或由社区代发共分三次给付原告工程款180000元,下欠155900元工资款至今未付,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三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155900元,并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协议、承诺书、欠条、收据、收到条、兰考县三义寨乡人民政府的社区代发资金证明等证据与庭审笔录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田守勋按照与被告刘建伟签订的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完成了约定施工工程,被告刘建伟应足额给付原告约定的工程款。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剩余工程款1559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刘建伟支付工程款1559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国强系被告河南宏业公司春源社区项目部项目经理,其对原告田守勋的书面承诺行为系职务行为,依法应由被告河南宏业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故对原告田守勋要求被告河南宏业公司给付工程款合理部分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但被告河南宏业公司项目经理张国强于2013年11月23日承诺在300000元范围内为原告承担保证责任,现已对原告支付了180000元工程款,故被告河南宏业公司只应当对下欠的120000元工程款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因被告张国强的行为系代表被告河南宏业公司的职务行为,民事责任应由被告河南宏业公司承担,故对原告请求被告张国强给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建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田守勋工程款155900元;二、被告河南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中的120000元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田守勋对被告张国强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田守勋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18元,由被告刘建伟、被告河南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焦莉莉审判员 李三民陪审员 窦莹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齐 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