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立民终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楚玲娟与河北德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河北长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立民终字第2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德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东路28号。法定代表人张彦军,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楚玲娟。原审被告河北长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蠡县公园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张泽辉。上诉人河北德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服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2015)蠡立民初字第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理由为:原审法院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由确定管辖地错误,上诉人作为本案被告和履行义务一方,住所地和履行地均在石家庄市桥西区。本案应移送至石家庄桥西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因本案原审被告之一河北长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蠡县公园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蠡县人民法院起诉及蠡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均无不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杨雅莉审判员王志强代理审判员赵孟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王琦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合议笔录时间:二0一五年八月十四日地点:本院参加人:审判长杨雅莉、审判员王志强、代理审判员赵孟臣记录人:王琦评议记录:主办人赵孟臣报案: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德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东路28号。法定代表人张彦军,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楚玲娟,女,197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蠡县蠡吾镇北高晃村。原审被告长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蠡县公园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张泽辉。上诉人河北德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服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2015)蠡立民初字第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理由为:原审法院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由确定管辖地错误,上诉人作为本案被告和履行义务一方,住所地和履行地均在石家庄桥西区。本案应移送至石家庄桥西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主办人认为,本案被告之一住所地位于蠡县公园路,根据法律规定,蠡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理据不足,不应予以支持。主办人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杨雅莉:二被告之一的住所地在蠡县。蠡县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同意主办人意见。王志强:同意以上意见。合议庭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