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刑初字第2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林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龙法刑初字第2736号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潭西镇。因本案于2015年5月30日被羁押,于2015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6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公诉刑诉[2015]29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龙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5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将吸毒人员肖雨某带到龙岗区龙岗街道龙东社区某山庄28栋一楼的铺面内,林某某与肖雨某共同吸食毒品冰毒。2、2015年5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将吸毒人员肖雨某带到龙岗区龙岗街道龙东社区某林某某山庄28栋一楼的铺面内,由林某某提供毒品冰毒,自制吸毒工具冰壶,林某某、肖雨某共同吸食毒品冰毒。公安民警根据群众举报,当场将林某某、肖雨某抓获。经深圳市公安局龙新派出所进行尿液检测,林某某、肖雨某检测结果均为冰毒呈阳性。经询问和查询人口信息证实,肖雨某出生日期为1999年7月30日,系未成年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等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建议对被告人林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诉请本院依法判处。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30日起至2015年11月29日止;罚金应于判决书生效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晓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安首霖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