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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立民终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刘启超与河北德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河北长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德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启超,河北长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立民终字第2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德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启超。原审被告河北长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人河北德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服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2015)蠡立民初字第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理由为:原审法院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由确定管辖地错误,上诉人作为本案被告和履行义务一方,住所地和履行地均在石家庄桥西区。本案应移送至石家庄桥西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因本案原审被告之一长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蠡县公园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蠡县人民法院起诉及蠡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均无不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雅莉审 判 员  王志强代理审判员  赵孟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