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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京山新民初字第002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京山县新市镇轻机大道钢材批发部与殷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京山县新市镇轻机大道钢材批发部,殷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京山新民初字第00223-1号原告京山县新市镇轻机大道钢材批发部,个体工商户,住所地京山县新市镇轻机大道186-2号,注册号4208211600156613。业主张光辉,男,195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京山县人,住京山县新市镇京源大道107号23户。委托代理人胡艳波,湖北京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殷山。本院在审理原告京山县新市镇轻机大道钢材批发部与被告殷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在京山县腾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17万元予以扣留,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殷山在京山县腾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17万元予以扣留。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社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宏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