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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阳城民初字第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李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城民初字第920号原告:李某。被告: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董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董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