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民初字第2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陈伟明与林玉官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明,林玉官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2018号原告陈伟明,男,197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平和县,现住龙海市。被告林玉官,男,195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马春财,福建闽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珊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伟明与被告林玉官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伟明以原、被告拟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拟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伟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伟明负担。审判员  林明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