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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海法初字第9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市海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牧羊集团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海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江苏牧羊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海法初字第948号原告:深圳市海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汪海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苏牧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海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牧羊集团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本案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海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常维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庄志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