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民初字第1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张新华诉郑声灼、林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华,郑声灼,林小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岚民初字第1535号原告张新华,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郑声灼,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林小玲,女,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原告张新华诉被告郑声灼、林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林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新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声灼、林小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新华诉称,两被告与原告原系朋友关系,被告以开珍珠奶茶店为由,2014年7月3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由被告郑声灼向原告出具借条。但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讨,至今本息均未偿还。两被告是夫妻关系,应当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此,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到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郑声灼、林小玲未作书面答辩和提交证据予以抗辩。原告张新华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户籍登记证明,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证据二、借条,证明被告郑声灼向原告借款20000元的事实。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被告郑声灼、林小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且在法定期限内对上述证据未提出异议,视其对原告提交证据真实性的默认。庭审中,原告提供上述证据的原件予以核对,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可作为认定本案案件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本院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如下:被告郑声灼于2014年7月31日向原告出具借条1张,内容载明:“借条,向张新华借现金贰万元整(20000),借款人:郑声灼,2014.7.31。”现原告以被告拒不偿还上述借款为由诉至本院。另查明,两被告于2009年6月3日在平潭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有被告郑声灼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被告郑声灼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抗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因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违法,为此,原告的债权应予以保护。该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郑声灼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从借条内容可知,借条中只载明借款的时间、数额、出借人及借款人,对借款的期限及利率没有予以约定,本案属不定期无息借贷关系。原告虽陈述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为2%,但没有相应证据予以佐证,且本案有证据证明原告向被告催告还款,只能以原告向本院起诉为据,本案的立案日期为2015年6月4日。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之规定,原告诉请被告应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6月4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相应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上述借款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林小玲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债务应属个人债务的情形,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林小玲与被告郑声灼对上述借款负共同偿还责任,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郑声灼、林小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张新华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6月4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相应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0元,由被告郑声灼、林小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林 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翁奇震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公民之间的无期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第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