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蓥执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向华与程长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华,程长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蓥执字第224号申请执行人向华,男,生于1981年3月28日,住四川省华蓥市。被申请执行人程长军,男,生于1987年12月24日,住四川省华蓥市。申请执行人向华与被申请执行人程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华蓥民初字第3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执行人程长军未自觉按生效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依申请人的申请依法立案执行,并作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86000及利息,并负担案件诉讼费488、保全费970元及申请执行费129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多种措施对被执行人进行调查,未查找到被申请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华蓥民初字第3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晓川审判员 朱卫东审判员 邓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殷小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