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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蓥执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向华与程长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华,程长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蓥执字第224号申请执行人向华,男,生于1981年3月28日,住四川省华蓥市。被申请执行人程长军,男,生于1987年12月24日,住四川省华蓥市。申请执行人向华与被申请执行人程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华蓥民初字第3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执行人程长军未自觉按生效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依申请人的申请依法立案执行,并作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86000及利息,并负担案件诉讼费488、保全费970元及申请执行费129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多种措施对被执行人进行调查,未查找到被申请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华蓥民初字第3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晓川审判员  朱卫东审判员  邓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殷小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