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0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喜年支行与叶蝉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喜年支行,叶婵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090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喜年支行。负责人胡青,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国栋,北京国枫凯文(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婵玉,女,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喜年支行诉被告叶婵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喜年支行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蔡 奕 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珊谦(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