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中立行终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进荣等八与嫩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黑中立行终字第5号上诉人李进荣,男,1952年3月6日出生,汉族,工人。上诉人代伟,男,196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工人。上诉人王军,男,195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工人。上诉人孙英,女,196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工人。上诉人静永德,男,196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司机。上诉人李洪前,男,195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上诉人刘君,女,1961年11月24日出生,满族,工人。上诉人李新芝,男,196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工人。诉讼代表人李进荣,男,1952年3月6日出生,汉族,工人。上诉人李进荣等八人不服嫩江县人民法院(2015)嫩行不字第3号行政裁定,以该案不是劳动争议案件及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嫩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备案登记手续,只是备案登记行为,不具有处分性,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故上诉人的主张不符合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宏宇审 判 员 宋 春代理审判员 王晓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鲍玉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