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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2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阎小江犯受贿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阎小江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2928号罪犯阎小江,男,1969年6月25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汉族,大学文化,原重庆工具厂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原副总经理。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12年11月28日作出(2012)巴法刑初字第00745号刑事判决,认定阎小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对所获赃款9万元予以没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5年8月3日以罪犯阎小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本院依法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予以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白建勇出庭履行职务,重庆市南川监狱指派该监狱代表侯安琪、陈友利出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阎小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记功奖励二次、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且受贿犯罪所得赃款9万元已全部退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阎小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起止时间为:刑期自2012年6月8日起至2018年6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心平��判员龚海南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游欣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