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民一初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一初字第643号原告:李某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14日以其已经与被告协商解决本案争议的事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农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韦延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