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知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依诺陶瓷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佛山市依诺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知民初字第57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46号海玉商贸大楼六层6304室,注册号110000410261881。法定代表人柴继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立兴,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淑君,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依诺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龙津公路侧“凼底塱”地段陶博大道28号,注册号440602000219314。法定代表人戴进财。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依诺陶瓷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梁菡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黄小芳、人民陪审员李健莹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淑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是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创意图片和影视素材运营平台。根据GettyImagesInc.(下简称Getty公司)于2010年9月20日出具的《版权确认及授权书》,原��是Getty公司在中国的授权代表,有权在中国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所授权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唯一有权在中国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Getty公司的知识产权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在其新浪微博中使用了Getty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像1张,该图像为Getty公司展示在其网站上的TheImageBank品牌图片,编号为100480792。被告使用该图片未经Getty公司和原告的许可、授权,属著作权侵权行为。原告本着协商解决纠纷的宗旨,曾向被告发函质询和电话沟通,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与原告协商赔偿事宜,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提供任何有效的权利证明文件,亦未与原告就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等事宜进行过协商,被告这种拒绝协商解决纠纷的态度充分表明了其恶意侵权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十��、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等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删除涉案微博使用的侵权图片:品牌heImageBank,编号100480792;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00元、合理维权费用3000元,合计10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以下证据证明其主张:1、原告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及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2014)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4347号公证书、(2014)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4348号公证书。证明本公证书经美国华盛顿州政府、我国驻旧金山总领事馆认证,证明:(1)Getty公司是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的著作权人,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上述图像;(2)原告是Getty公司��我国的授权代表,Getty公司明确授权原告在我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依据Getty公司的授权,原告有权在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所授权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有权在我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Getty公司的知识产权(版权、包括精神权利)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3)该授权涵盖2005年8月1日之前可能已经在我国境内出现的对于Getty公司知识产权(版权、包括精神权利)的侵犯;(4)上述图像均展示在Getty公司的互联网网站www.gettyimages.com、www.gettyimages.ca、www.gettyimages.co.uk、www.gettyimages.cn上,在我国境内亦能看到;(5)在www.gettyimages.com网站首页下方Getty公司注明“Allcontents?copyright1999-2010GettyImages,Inc.Allrightsreserved.”,向公众告知Getty公司对该网站展示的所有图像享有版权。3、原告在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中心的公共信息查询结果。证明:(1)域名gettyimages.cn是由原告注册,并已在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中心记录;(2)www.gettyimages.cn网站既是Getty公司的简体中文网站,也是原告的官方网站,展示Getty公司所有的图片。4、原告网站涉案图片打印件。证明:(1)涉案图片展示在Getty公司和原告www.gettyimages.cn网站中,且在涉案图片上均有“gettyimages?”的署名,证明Getty公司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2)涉案图片下方的“图片信息”栏中对图片的标题、图片编号、授权许可类型、摄影师、品牌、版权所有等图片相关内容进行了详细的阐述;(3)涉案图片最下方“版权申明”栏显示: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属于Getty公司所有;(4)涉案图片均展示在上述网站中,被告有机会接触到涉案图片。5、(2014���大中证经字第598号公证书(含光盘一张)。证明被告在其微博中违法使用了涉案图片,未提供任何经Getty公司或原告许可使用的证据,构成对涉案图片的复制,侵犯了Getty公司和原告就涉案图片享有的著作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6、(2010)大中证民字第591号公证书。证明Getty公司同类型图片的许可使用费用标准,其中原告提交了两份与涉案图片同类型的图片使用许可合同及收款回单,第一份合同购买商为博世汽车部件(长沙)有限公司,最终用户行业为汽车行业,三张图片的许可使用费为30000元,第二份合同购买商为深圳市指点广告有限公司,最终用户行业为金融行业,一张图片的许可使用费为11520元。7、委托代理协议、律师费发票复印件。证明原告为本案支付每案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的事实。被告在诉讼中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抗辩、举证、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能形成证据链相互印证,本院对其均予以采信。综合原告的陈述并结合本院采信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4年2月10日,Getty公司副总裁JohnJ.LaphamⅢ出具《版权确认及授权书》,主要内容为:本人确认Getty公司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我公司的互联网网站www.gettyimages.cn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亦能看到;本人确认Getty公司已指定GettyImagesChina(即原告)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授权代表,Getty公司明确授权该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该公司的互联网站www.gettyimages.cn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是��一有全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其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使用或涉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该授权涵盖2005年8月1日之前及之后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现的对于我方知识产权(版权,包括财产权和精神权利)的侵犯;本人在此确认,本人由Getty公司适时授权以公司名义行使本授权书及证明中所赋之权利。2014年2月10日,ConstanceG.Chapman,华盛顿州公证员在华盛顿州King县对上述的授权书出具一份证明,注明:“本人有充分证据证明JohnJ.LaphamⅢ是亲自出现在本人面前之人,且JohnJ.LaphamⅢ确认其签署了本证明书所附之前述文件,宣誓其有权签署前述文件,并确认作为Getty公司副总裁执行签署文件内容之行为是其自由,自愿之行为。公证员签名ConstanceG.Chapman,华盛顿州公证员,任期至2016年10月10日。”2014年2月14日美国华盛顿州务卿KimWyman出具了证明,内容为:“根据本办公室的存档记录,ConstanceG.Chapman于2012年10月10日被任命为华盛顿州公证员,任期至2016年10月10日,因此其有权在该期限内担任公证员,并且作为公证员就书面契约和文件进行确认。在本证明书所附的书面文书尚显示的日期之日其亦有该权限。证明编号:201400910,本人在华盛顿州府奥林匹亚签名并加盖华盛顿州印,以资证明。”2014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旧金山总领事馆出具证明【(2014)旧领认字第0001809号】,注明:“兹证明前面文件上美国华盛顿州政府的印章和州务卿KIMWYMAN的签字均属实。”2014年3月14日,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上述文件出具了一份公证书【(2014)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4347号】,公证书注明:“兹证明前面的复印件与陈璐出示给本公证员的外文文件的原件相���。”2014年3月14日,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上述文件出具了一份公证书【(2014)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4348号】,公证书注明:“兹证明前面的复印件所附的中文译本与外文原文内容相符。”根据工业和信息产业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公共查询显示,网站www.gettyimages.cn的主办单位名称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进入网站http://www.gettyimages.cn后,在该网站中搜索栏输入100480792进行搜索,结果出现标题为“Afitwomanrunningonaruralcountryroad”图片一张,该图片正中有“华盖创意”标注,图片下方有主要内容为“本网站所有创意图片及影视素材均由本公司或版权所有人授权发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华盖创意有权办理该图片素材或影视素材的授权使用许可,如果您侵犯了该图片素材或影视素材的知识产权,华盖创意有权依据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标准或最高达50万元人民币的法定赔偿标准,要求您赔偿华盖创意的损失”的版权声明。2014年3月21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向大连市中山区公证处申请网上保全证据公证。大连市中山区公证处于2014年4月10日出具了(2014)大中证经字第598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了如下保全证据行为:一、在桌面建立文件夹“依诺磁砖”;二、打开浏览器,消除浏览记录;三、进入http://weibo.com/inolceramics,打开新页面,点击“原创”,点击页面中“截图”下的“保存完整网页为图片”,文件名“1”(存于文件夹);四、在步骤三页面下翻页至“2”页,点击页面中“截图”下的“保存完整网页为图片”,文件名“2”(存于文件夹);五、在步骤四页面下翻页至“4”页,点击页面中“截图”下的“保存完整网页为图片”,文件名“3”(存于文件夹);六、进入http://www.gettyimages.ca,打开新���面,点击页面中的“截图”下的“保存完整网页为图片”,文件名“StockPhotograghy,Royalty-FreePhotos,VideoFootage&Music-GettyImagesCanada”(存于文件夹);七、在页面“international”下拉菜单中点击“中华人民共和国”,打开新页面,点击页面中“截图”下的“保存完整网页为图片”,文件名“GettyImages华盖创意图片库-全球最大的商业图片素材网站”(存于文件夹);八、在搜索框内输入图片编号:100480792,点击“开始搜索”,打开新页面,点击页面中“截图”下的“保存完整网页为图片”,文件名“100480792”(存于文件夹);九、在新页面中点击显示的图片编号为100480792的图片,打开新页面,点击页面中“截图”下的“保存完整网页为图片”,文件名“100480792大图”(存于文件夹),关闭该页面;十、在搜索框内输入图片编号:75939346,点击“开始搜索”,打开新页面,点击页面中“截图”下的“保存完整网页为图片”,文件名“75939346”(存于文件夹);十一、在新页面中点击显示的图片编号为75939346的图片,打开新页面,点击页面中“截图”下的“保存完整网页为图片”,文件名“75939346大图”(存于文件夹),关闭该页面;十二、将文件夹“依诺磁砖”内容刻入光盘。庭审中,本院当庭拆封光盘并进行播放。当庭打开依诺磁砖文件夹,打开文件名为“1”的文件显示:http://weibo.com/inolceramics为依诺磁砖的微博,并在微博名称下面标注“热烈祝贺依诺磁砖再次荣获陶瓷十大品牌”,新浪认证该微博属佛山市依诺陶瓷有限公司,该微博公布了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箱、联系地址,其联系地址为广东佛山禅城区华夏陶博大道28号,与被告工商登记的住所地一致;打开文件名为“100480792大图”的文件显示:标题为“Afitwomanrunningonaruralcountryroad”的图片编号为100480792,图片左上角有“gettyimages?”的标注,图片下方有主要内容为:“本网站所有创意图片及影视素材均由本公司或版权所有人授权发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华盖创意有权办理该图片素材或影视素材的授权使用许可,如果您侵犯了该图片素材或影视素材的知识产权,华盖创意有权依据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标准或最高达50万元人民币的法定赔偿标准,要求您赔偿华盖创意的损失”的版权声明;打开文件名为“2”的文件显示:2013年12月23日09:00发布的微博所使用的照片与上述编号为100480796的图片相同,该图片右下角有“@依诺磁砖”的标注。经查,原告委托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进行诉讼,约定的律师费用为3000元。原告提交了3000元的律师费发票。庭审中,原告确认其所主张的合理维权费用就是律师费,原告提供的律师费发票3000��是(2015)佛城法知民初字第56号和(2015)佛城法知民初字第57号两件案的律师费。本院认为,本案系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件。首先,关于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的确定问题。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如无相反的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网站www.gettyimages.cn刊登了涉案摄影图片,图片正中有“华盖创意”标注,并且在该图片的下方有主要内容为“本网站所有创意图片及影视素材均由本公司或版权所有人授权发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华盖创意有权办理该图片素材或影视素材的授权使用许可”的声明。因此,本院认定Getty公司是涉案摄影图片的著作权人。Getty公司对原告的授权文件,履行了相关的公证认证手续,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原告合法取得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并享有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的权利。其次,关于被告是否实施了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的问题。原告据以指控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的证据是经过公证机构公证的微博,该微博标有被告公司名称、公司荣誉及联系地址,被告也未否认该微博系被告使用,故本院确认该微博系被告使用。在该微博中,被告使用了原告编号为100480796的涉案图片。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之规定,未经作者许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作品,即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因此,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而使用涉案图片的行为,侵犯了Getty公司的著作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本院对原��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涉案摄影作品著作权的行为予以支持。最后,关于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关于“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关于“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的规定,在本案中,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原告因被告侵权遭受损失及被告因侵权获取利益之金额,综���考虑涉案摄影作品的类型、合理许可使用费用、被告侵权的性质、情节等,酌情确定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3500元。此外,原告主张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本案支出了律师费1500元,原告提供了相应的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予以证实,故本院对原告支出的合理费用1500元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超出部分合理费用,因原告并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依诺陶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涉案摄影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即被告佛山市依诺陶瓷有限公司应从涉案微博中删除侵犯编号为100480796摄影作品著作权的图片;二、被告佛山市依诺陶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500元,并赔偿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500元,合计人民币5000元。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5元,由被告佛山市依诺陶瓷有限公司负担2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 菡审 判 员 黄小芳人民陪审员 李健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严泳瑜附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二)项著作权人包括:(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三款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5、《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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