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长安民初字第06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陕西天利成模板有限公司与陕西外经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天利成模板有限公司,陕西外经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6094号原告陕西天利成模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怀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宝刚,该公司职工。被告陕西外经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玉龙,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天利成模板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外经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天利成模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付原告3501元,另350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牛毅虎代理审判员  史红梅代理审判员  徐向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翠 微信公众号“”